11月初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通告,表示為了「推動強化董事會獨立性措施與東協各國實務相近」,將擬定新的獨立董事規範;其中最重要的,仍屬「獨立董事任期」、「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席次比例」、「資本額規模逾多少的公司需要符合新型規範」。
正如其名,「獨立董事」強調其獨立性。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的規範,獨立董事應該具備專業知識,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,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,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、持股與兼職限制、獨立性之認定、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(證券交易法第 14-2 條第 2 款)
針對獨立董事,我國政府在 2006 年另列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」,其中的第 2 條與第 3 條對於證券交易法第 14-2 條第 2 款的「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」又做出詳細說明。
根據經濟時報的轉述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員提出,「最晚 2027 年上市櫃公司獨董席次需逾 1/3 、任期逾三屆(9 年)者都需調整」,且「金管會從 2024 年分階段上路,2024 年是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先適用,2027 年則是全體上市櫃公司都需適用。」
換句話說,最快在本次總統大選選舉後、最晚在四年之後—— 2028 年總統大選前一年,金管會將改革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,要求獨立董事佔公司董事會的席次必須超過三分之一、任期不得超過九年,屆時所有的上市、上櫃公司都必須遵守。
《本文轉載自 獨立董事大風吹!獨立董事制度改革!為什麼需要調整呢?。StockFeel股感授權轉載。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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