講到這個我們就先來談談,社區住戶的責任義務,除了要遵守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外,社區亦會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訂定具約束力的社區「規約」,只要是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,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都可在規約內訂定規定,以落實社區自治的精神。
規約的權限有多大?例如飼養寵物問題,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第4項指出,「住戶飼養動物,不得妨礙公共衛生、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。」乍看是沒有禁止飼養寵物,但該法條後面又說「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,從其規定。」換言之,如果規約明定禁養寵物,也只能遵守。
規約如同社區的金科玉律,有些社區便什麼東西都往規約內定,以為只要寫上規約,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就萬無一失,例如有些社區會在規約中訂定罰則,要求違規住戶繳交罰款,或將違規住戶感應卡消磁等去限制住戶的權益,也因而引發爭議。
像是前述講的欠繳管理費問題,就算在規約內訂定罰款,也有專家認為,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的以多數決通過此類罰則,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除非獲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,否則可能導致該規約無效。因此,我們普遍會建議管委會,先規勸、催告違規住戶,若無效再請主管機關裁罰,避免自行「動用私刑」產生法律風險。
那難道就沒其他辦法懲治這些「惡鄰」了嗎?倒也未必,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1條就有規定,當住戶積欠管理費超過2期或達到一定的金額,經催告後仍未給付,管委會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。
此外,社區還有一招最強的殺手鐧,可動用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2條,也就是所謂的「惡鄰條款」,當住戶欠繳管理費,經強制執行後,又積欠金額達1%,3個月內未改善,管委會就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出讓產權,倘若經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仍不出讓產權,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其產權。
「惡鄰條款」並非只適用於欠繳費用的情況,舉凡任何嚴重違反法令或規約的行為都可能觸及,也由於該條款賦予極大公權力,行使門檻也相當高,實屬無奈之舉,倘若真的走到這一步,大概也是因為這「惡鄰」聲名狼藉,行徑惡劣,才會導致天怒人怨,不得不出此下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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