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須重新履行健康告知義務
投保新契約,須向保險公司告知健康狀況。如果被保險人在舊契約終止後至新契約簽訂前,罹患疾病而忘記或未確實且充分告知,將來可能被新保險公司解除契約。
2.除斥期間及等待期重新起算
保戶若違反告知義務,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,但是必須在契約訂立後二年內為之,稱為「除斥期間」。健康險也有「等待期」,期間內不給付醫療理賠,以防帶病投保。除斥期間及等待期都要從投保新契約之日重新起算;萬一被保險人在此期間內罹患疾病,可能無法獲得理賠,甚至遭解除契約。自殺條款也有除斥期間;保戶在保單生效兩年後自殺,受益人才能獲得理賠。
3.新保單年齡較大保費較高
重新投保時的年齡通常大於簽訂原契約時,因此保險費率會相對較高,且可能因超過新契約規定之投保年齡而無法投保。
4.體檢問題可能被加費拒保或除外
重新投保也會有健康不如從前的風險,因為健康狀況通常會隨著年齡增長而衰退,故可能會因為體檢問題,新保單被加費、拒保或是除外承保。
5.已罹患疾病可能除外承保
如果被保險人罹患了投保舊契約當時尚無的疾病,舊健康險須負給付責任。但是新契約可能會除外承保,對因此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給付。
6.解約金少於已繳保費
解約之後領回的解約金與所繳保費相比,可能會大幅縮水;已繳保費可能被部分甚至全額扣除。
7.保障會有空窗期
舊契約自保險公司收到申請終止的書面通知時生效,而新契約須待核保通過後才生效。被保險人若在上述兩個時點之間發生任何事故,例如遭遇疾病或意外,將沒有任何保障,須自行承擔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