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於日前公告,自 110 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台幣 19 萬 2000 元,較 109 年度的 18 萬 2000 元調高 1 萬元,民眾在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,財政部依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》第四條規定,國家不可對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課稅(簡稱基本生活費),標準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% 計算。參照主計總處公布之 109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%,今年 5 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,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 19 萬 2000 元,較去年增加 1 萬元,為歷年來的最大調幅。
在此項調整下,若以單身者適用稅率 5% 計算,今年報稅將可省稅 500 元;若為四口之家,適用稅率為 5%~40%,則可省稅 2000 元~1 萬 6000 元。依此類推,撫養人口愈多、適用稅率愈高,可省下的稅就愈多。
此外,若綜所稅本身的免稅額、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合計「低於」基本生活費 19 萬 2000 元,則可減除低於基本生活費的差額。 財政部預估,基本生活費的調整,整體受惠戶數將增為 229 萬戶,減稅利益合計 146.44 億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