▌█ 夫妻財產制有3種
全台9成夫妻都選同一種
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最常見,不須特別約定的法定財產制,以及需要特別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,共3種類型。
一、法定財產制
夫妻財產分為婚前、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保有;若是婚後取得,且無法釐清是誰所有的財產,才會推定夫妻共有。由於台灣大約有9成的夫妻,不會在婚前特別約定財產制度,《民法》第1005條規定,如果夫妻沒有特別訂立其他財產制,會直接以「法定財產制」作為夫妻財產制。
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◆
在此制度下,雙方財產原則上仍各自保有,但因為此制度規範雙方需共同負擔婚後的家庭生活費,倘若離婚,會以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,雙方各取一半,此即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。假設春嬌和志明結婚,春嬌婚後取得的財產有1000萬,志明有600萬,兩人離婚,雙方財產差額400萬元,此時志明就可以跟春嬌請求分配200萬元。
若雙方採用此方式,不動產取得的時間點就很重要,如果婚前購入,基本上屬於各自保有,但如果是婚後購得,倘若離婚,產權就可能被納入剩餘財產來進行分配。
二、約定財產制
由雙方填妥書面契約,並向法院聲請辦理;其中又有分別財產制、共有財產制2種制度。
►分別財產制
民法第1044條規定,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,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,債務也各自分擔,基本上跟法定財產制相同,最大的差異是,婚姻關係消滅時,沒有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倘若離婚,另一方無法透過財產分配權來獲取不動產。
►共同財產制
民法第1031條規定,夫妻婚後財產及所得,除了個人的「特有財產」外,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,不論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,都屬於夫妻公同共有。如同最前面提到的,公同共有產權時,處分需獲對方同意。在這個財產制度下,倘若離婚,雙方將各得財產一半,等於離婚會各獲得一半產權。
由此可知,即便是夫妻各自獨立持有的不動產,選擇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,的確有機會分配、處分不動產,但狀況可能較為複雜,甚至要訴諸法律途徑;共同登記仍是最保險的做法,但如果還是因長輩的壓力或種種考量,堅持將不動產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,那我們就來進一步思考,對合資的另一人,還有什麼保障的方法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