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小學堂】 企業型態

我們日常生活中,對企業的負責人有著各式各樣不同的稱呼,這些不同的稱呼代表的是同一個意義嗎?為什麼要有這麼多種說法呢?

 「老闆,來一碗陽春麵吧。」「張董,今天怎麼有空光臨啊?」「陳總經理於股東會上宣布…」以上不管是「老闆」、「張董」、「陳總經理」,獅粉們有沒有發現: 
我們日常生活當中,對企業的負責人有著各式各樣不同的稱呼,然而各位可曾想過,這些不同的稱呼代表的是同一個意義嗎?不同的老闆稱謂,背後所代表的權力跟責任有一樣嗎?為什麼要有這麼多種說法呢?
其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事業體的「企業型態」有所不同所造成的。而今天就由小粉獅一一為各位解說這些企業型態中的不同點吧!

最基礎的企業型態-獨資、合夥

   獨資指的就是以單獨出資的方式成立的營利事業。主要特色是整個事業的成敗由唯一的負責人承擔最終清償責任。而合夥的型態和獨資類似,差別只在出資者為兩人以上,事業的經營跟決策則須經由所有合夥人共同決議,並且連帶擔負最終清償責任。舉凡隨處可見的的修車行,小吃店等,多半都是獨資合夥型態的商業組織,對於這種企業型態的負責人,我們往往簡稱「老闆」,代表其完全承擔所有經營盈虧的概念,是非常貼近民眾的商業組織型態。

公司又是甚麼?

  「有限公司」以及「股份有限公司」,就如同名稱上所說的,所有股東所需擔負的是「有限」的清償責任,出資者最多只要賠償所投資的金額,舉例來說,一個資本額100萬的公司,因經營不善最後虧損150萬,股東們也無須額外多付所不足的50萬。而不像獨資、合夥的商業組織型態,則由業主負全部清償責任。另外,「公司」和獨立合夥的商業型態另一個最大的分野,在於「公司」擁有獨立的權利主體,在法律上被視為如自然人那樣具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能力的實體,這也是為什麼公司常常被稱作「法人」的原因。

不同的企業型態會影響經營決定權嗎?

獨資、合夥的商業型態由負責人或是合夥人負最終清償責任,因此經營權落在獨資個人或是合夥人身上。而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獨立的法人人格,最高決策組織乃是所有出資的股東們,而執行經營權為股東會所授權之董事會,因此經營權不像獨資合夥這樣的牢固,會因為股權的移轉而有所更動。
簡單的說,在股份有限公司中,誰出的資本多就能有比較高的決策權,經營權比之獨資合夥,更容易發生移轉的可能。
經由小粉獅以上簡要說明後,各位獅粉們是否對於各種企業型態有初步的概念了?其實啊我,在平常培養對於不同企業型態的敏感度,了解其中的區別以及經營股權效力,不論投資理財,乃至於日常生活或求職,都是有所用處的,希望各位都能時時來小學堂吸取相關資訊,成為未來的金融小尖兵喔,我們下週見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