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│買到凶宅如何自救
若終究無法避開惡意隱瞞的凶宅物件,自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:
1.解除買賣契約或折價:凶宅屬於重大瑕疵,若賣方或房仲未盡善告知義務,隱瞞所賣房屋是凶宅,買方可以行使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」,在合約簽定內 6 個月或是交屋5 年內提出異議,要求賣方解約或減少價金,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業者主張權利。
2.不解約但要求賠償:若不向賣方請求解除契約或折價,可另外向賣方請求賠償,過往在民法實務上,買房可在 15 年內提出債務不履行,通常交屋超過5年者,都會選擇這個做法。另外賣方在不動產說明書中登載不實,也涉及刑法詐欺得利罪。
買到凶宅擔心權益被漠視,最保障的方式還是經由法律途徑解決,過往實務上也發生過賣方調解委員會賴皮,最終進入法院後才獲得權益伸張,訴訟時可請教律師使用「屋價減損」的相關條款,請求法院指定估價師進行鑑定,有利保障雙方。過往也常發生「以刑法逼民」的方式加速訴訟結果,但不失為一種解決之道。
找房子和實際看房除了要小心避開凶宅,也要注意所謂的「類凶宅」,即同一樓層隔壁鄰居是凶宅,或同一棟社區大樓發生過凶宅的物件,切勿因為房子開價低於成交行情 2~3 成,就見獵心喜即著購入,慎選有信譽的房仲業者協助把關,也能降低買到凶宅的機會。